私募信托揭开发展新篇章
发布时间:
2007-07-16 阅读次数:1670
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私人发起募集基金,使得事实上的私募基金既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也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私募基金显得非常隐蔽与晦涩,证券监管部门也很难准确了解与把握它的整体规模和运作方式,由此带来的表象就是私募基金的"神秘",必然结果就是中国私募基金的"做不大"(或一大就出事) 。
但是,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私募基金市场的迫切需求:中国国民经济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有了迅猛增长,普通居民在个人财富急剧膨胀的同时,在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证券市场中,面对 1,000多只股票的选择,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财知识、经验和精力,迫切需要专家理财;同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运行结构渐趋市场化,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和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也迫切需要寻找增值的出路,迫切希望市场能够根据他们持有的资金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方案。他们已不满足于银行低利的存款品种,也不满于市场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需要市场提供更多、更灵活、更具特色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私募信托。
由此,私募信托可谓应运而生,私募信托一般由投资顾问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其中托管人与托管银行的引进将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可见,循此操作,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揭开新篇章:
首先,法制健全与平台许可,私募信托将极大地拓展中国私募基金的市场规模与运作空间。继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5月前公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进行资金信托之后,银监会又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按照新的规定,集合信托计划可引入合格投资者,并且不作数量限制,但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提高到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最低金额提高了,但是解除了200份的硬性限制,对于私募信托而言无疑是大解放--简言之,按照现在一般最低申购资金是100万元左右的要求,很多私募机构成立的信托基金规模仅仅在2亿元左右,但是如果对于合格投资者不做限制, 私募信托基金完全有可能达到公募的水平。
其次,私募信托由于参与各方的专业素养和专业分工,将更能有效地保障普通投资者(委托人)的权益,某种程度上较之公募基金更具可靠优势。
第三,私募信托由于先天优越的激励机制,没有利益主体的缺位问题,投资者(委托人)与投资顾问之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投资行为与自身利益高度相关, 从理论上讲,其绩效会更令人满意。
第四,私募基金作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工具,将有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私募基金"信托"式浮出水面、阳光化操作,成为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对手,对于市场上的其他投资主体,包括公募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都是非常有利的,有利形成证券市场有序竞争的环境。
第五,历史业绩卓越的私募基金更易获得投资者(委托人)的青睐,未来表现优秀的私募信托基金的发展空间是无可限量的。(《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