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证大投资
公告函
发布时间:2016-08-01 阅读次数:1186

 

 
公告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要求,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并按相关规定调整《基金合同》中有关规定(见附件:《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新规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通知》),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自本公告日起,我司对于申购2016年7月15日之前存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规定如下:
1、对于已存续基金产品首次申购、全部退出后再次申购的客户需签署《基金合同》、《补充协议》。
2、对于已持有存续基金产品份额并追加申购的客户需签署《基金追加申请书》、《投资者补充声明》。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新规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通知》
一、关于增加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条款
(一)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投资者
本基金的如下投资者适用本节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
1.   存续期,首次申购的投资者;
2.   存续期,已经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后续又进行申购的投资者。
《募集办法》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投资者,及初始认购期首次认购的投资者不适用本节约定的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
(二)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按照《募集办法》的要求进行投资回访确认,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对是否回访确认成功予以留痕。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或(3)在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募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者发送的解除基金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意思表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对于回访确认不成功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购申请。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
 
回访确认成功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需将回访确认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外包服务机构。
回访确认成功后,投资者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
外包服务机构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载明的金额和时间将认购/申购成功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失败的退回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投资者账户,不负责对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应确保指令载明的认购/申购款项的划转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引起的相关争议和责任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证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或本合同的要求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二、补充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管理人应承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职责。
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一)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1.         基金成立公告
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就本基金的成立进行公告。
2.         季度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         年度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报告期末本私募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本私募基金的财务情况;
       本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本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私募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的,不编制当期的私募基金年度报告。管理人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
4.         净值报告
若本私募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应于基金存续期间内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最近估值核对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临时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本私募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触及本私募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如有)的;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率发生变化的;
          本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本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本私募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本私募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本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         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全体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出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7.         其他
管理人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二)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方式
1)管理人网站
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电子邮件
如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份额持有人。
(三)   披露信息的备份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备份。
 
三、关于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购确认方式”的有关规定
1、募集机构受理预约申购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预约申请。预约申请是否接受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2管理人于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截至T日已经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截至【发放日15:00】仍未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T3(包括 T+3)内支付赎回金额。在发生巨额赎回时,金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关于调整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章节中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的有关规定
1.   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设置(不包括上调认购费、申购费费率、开放日的变更等涉及投资者权利、义务的条款);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4) 调低管理人报酬标准;
(5) 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6) 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会导致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可由管理人决定的其他事项。
2.   除上述第1项、第2项约定的情形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应通过如下任一方式变更基金合同:
(1) 基金合同的变更获得管理人、所有份额持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或
(2)    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变更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投资者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明确的时间内退出本私募基金,投资者未在管理人公告明确的时间内申请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投资者退出本私募基金后,其对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投资者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基金合同发生变更、补充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五、关于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   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或管理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条款指的重要内容包括如下条款:
a)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根据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条件延长期限的情形除外;
b)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c)决定更换管理人;
d)决定提高管理人的报酬标准;
(3)管理人认为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管理人召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应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1)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权自行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单。
(四)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如有)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的截止日期、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
(五)召开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
2.         现场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授权代表参会前应向召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会议。
3.         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代表会议召开日基金份额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另行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会议召开日基金份额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另行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开会的时间。
(七)议事程序
1.         现场方式
(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担任监票人。
(4)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2) 召集人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次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符合会议通知约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在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特别地,如基金管理人未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该等决议自书面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六、关于补充风险揭示书的有关内容
1、              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管理人不保证本私募基金投资人获得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因此,本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高//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基金委托销售机构募集资金的,销售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以及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销售机构未能完全履行该等义务,将影响基金募集环节的合规有序开展,从而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受到一定损失。
若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系统出现故障或基金销售人员存在操作失误,也可能对本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3、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并同意基金管理人聘请【      】(如有)为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及报告、基金财产清算以及外包服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其他外包服务事项。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份额登记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的份额登记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而且反映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意向,本基金中该项业务可以交由外包机构办理,可能会加大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若注册登记业务不能公平有效地开展,如该分配的基金红利没有及时分配到位,将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投资基金的直接损失。
(2)估值及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外包服务机构在估值环节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或估值偏差,将导致基金估值或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操作及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包括外包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该等风险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4)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本基金财产保管、基金份额登记和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等项工作,若该公司未能采取适当的内部管理、风险隔离制度,将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份额登记和估值偏差,从而可能造成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七、关于本通知的效力和生效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机构时不时出台的政策规定对《基金合同》做出相应调整。本通知将被作为《基金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和补充,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通知内容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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