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要求,对于涉及场外衍生品的存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投资范围含场外衍生品但未实际持仓的),需要按照按照《运作指引》第十七条,增加场外衍生品投资限制;
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限制”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本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自2024年8月1日(含)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2)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3)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本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时,应当明确授权由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直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续提供估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确保本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符合本条投资限制的约定,并负责主动协调交易对手方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估值信息,交易对手方未按时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补充提供,基金管理人需确保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前述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需覆盖以上投资限制所需的各种类型标识和金额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合约权利金或保证金、合约名义本金、合约交易结构、合约挂钩标的等信息)。
基金托管人自2024年8月1日(含)起对本条款进行监督。本基金新增场外期权合约、收益互换合约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在场外投资划款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资产规模是否符合本条要求进行事中审核;本基金持有场外衍生品合约期间,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对本基金是否符合本条要求进行事后监督。基金托管人不对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也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或所载内容的专业性、正确性负责。若出现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发送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底层数据缺失、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内容有误、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因交易对手方的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口径及含义存在差异的、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格式变化且未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认、基金管理人和/或交易对手方的信息发送人、其所发送的信息未经其公司内部授权或确认等情形,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监督、未能监督或所监督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司作为管理人,对涉及产品的合同进行修改,以满足运作要求,若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委托人赎回权利的,我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该等变更事项的基金委托人进行赎回。
我司承诺,持续合规运作,勤勉尽责,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向基金的投资者披露有关基金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管理人: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7月29日
附件1:本次涉及相关产品清单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证大久盈旗舰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 |
证大天迪全价值对冲一号基金 |
3 |
证大金马量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 |
天迪价值平衡私募投资基金 |
5 |
天迪价值平衡2号私募投资基金 |
6 |
证大金马量化中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 |
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 |
证大量化增长2号私募基金 |
9 |
证大创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 |
证大量化旗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 |
证大创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 |
证大量化创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 |
证大牡丹科创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 |
证大牡丹科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 |
证大启航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 |
证大上海武元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7 |
证大上海武元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8 |
证大稳健优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 |
证大远航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 |
证大扬帆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