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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大先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3 阅读次数:639

 尊敬的投资者: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的证大先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变更《基金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第()款变更为:

(二) 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如下投资品种:

1A股股票、新股申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仅限于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定向增发)、新三板(仅限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CDR,包括沪伦通存托凭证),在投资存托凭证(包括沪伦通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前,基金管理人需提前征得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的同意;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融资融券、收益互换(收益互换对手方仅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场内场外期权(场外期权对手方仅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在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管理人及本基金具有合法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质/资格;

3)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新债申购等监管机构允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和公募债券型基金;

4)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前述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托管人或保管人托管或保管)、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本基金认购处于募集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不受事前备案之限但应在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本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于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尽快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允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第()款变更为:

(三) 投资策略

1. 量化选股策略

1)多因子策略框架

2)轮动择时类策略:通过对多个投资品种间进行轮动投资、择时投资,或者既轮动又择时,以提高收益,降低风险。

3)事件驱动类策略:通过对各种事件如股价创新高、股东增持、年报披露等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发现和把握事件性投资机会。

4)其他策略,通过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方法,研发相关具有较高预期收益,较低风险的阿尔法策略。

2. 另类投资策略

包括A股股票网上网下新股申购、可转债可交债网上网下新债申购等另类投资策略。

3. 金融衍生品类投资策略

1)通过场外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获取所挂钩标的的相关投资损益,实现多元化投资。

2)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仅用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包括沪伦通):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基本面因素,以及对标的进行深入透彻的了解、分析后,可投资存托凭证,包括沪伦通存托凭证等。

《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第(四)款更新为: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2、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净资产100%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4、本基金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定向增发)和新三板股票合计,按市值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按市值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三)款第1项变更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0 %/年。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max0,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实际支付频率以自动划付授权书约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付指令或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自动划付授权书进行管理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名: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行:招商银行上海联洋支行

    号:1219 0919 1410 801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556”

《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款第4项变更为:

4、业绩报酬

本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

本次合同变更的生效日期为:2021113日。

我公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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