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十一、基金的投资(十)投资经理”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刘兵先生继续担任基金经理,朱南松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管理人将一如既往的为委托人创造价值而不懈努力。
谢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