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十一、基金的投资(九)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基金的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刘兵先生继续担任基金经理,朱南松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管理人将一如既往的为委托人创造价值而不懈努力。
谢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日